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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联”的原告… 2024-06-19 16:06:55

格森律所 2024-06-19 16:06 发表于河南

原告立案后联系不上了怎么办?直接按撤诉处理?


且看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系朋友关系,2020-2022年王某以买煤为由前后两次向李某借款,2023年5月4日,王某向李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2020年借柒仟圆(7000元),2022年借2000元,合计玖仟圆整(9000)。于2023年元旦还,如不还支付利息。”


2023年9月,王某偿还2000元,剩余7000元李某多次催要,王某未还,李某于2024年5月诉至法院。


上门调解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通过原告李某起诉时提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诉讼费交纳通知书,但是无法联系到原告李某,电话不接,短信不回。但好在是被告联系得上,且王某对欠款事实及欠款金额均予以认可,愿意接受法院调解。


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标的不大,有调解基础,为了能够服判息诉,不可简单按撤诉处理。于是,承办法官驱车到原告村中寻找原告。经过多方打听了解,终于找到了原告李某。原来是李某在立案后,更换了手机号,且将送达地址填写错误,导致“失联”。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原告李某最终同意了王某分期还款的调解方案,并对自身“失联”的情况表示抱歉。


法官说法


送达地址确认书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能够及时收到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而签订的地址确认文书。当事人在法院立案时一定要认真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确保送达地址、电话等信息准确无误。如果因送达地址确认书填写不准确或者填写错误,导致未能及时收悉法院的诉讼文书,比如交费通知书、传票等,法院可能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当事人起诉后,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河南诉讼服务网或者诉讼服务热线“12368”及时关注自己的案件,如果自己的送达地址、电话有变更也要及时与法院取得联系,告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避免造成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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