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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结婚登记,请求退还彩礼该如何认定? 2024-05-10 16:46:25

格森律所 2024-05-10 16:46 发表于河南

彩礼,源自我国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本意是男女双方心意相合时的“契约”,给付彩礼的行为蕴含着两个家庭对于婚姻缔结的美好愿景。但若男女之间缘分浅薄,婚姻关系无法缔结,彩礼问题又该如何解决呢?



近日,新密法院成功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不仅及时高效地帮助一对青年男女解决了彩礼返还问题,还避免了两个家庭的矛盾升级,收获了双方一致好评。




案件详情





马某(男)与孟某(女)经过媒人介绍认识,随后两人在两个家庭的共同见证下举行了订婚、结婚仪式。马某按照风俗先后向孟某给付见面礼、彩礼等9万余元,在婚后几个月时间内,孟某频繁回娘家居住,某天,还将其个人物品带回娘家,不再与马某一起生活,期间二人并未办理婚姻登记。马某认为,孟某基本没有与自己共同生活,既不履行夫妻义务,也不办理婚姻登记,故其应当将彩礼全部返还。双方就该问题多次协商,未取得一致意见,马某将孟某诉至新密法院。



裁判结果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与被告孟某经媒人介绍认识举行了订婚仪式和结婚仪式,婚后二人共同生活不足半年,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未生育子女。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孟某辩称,原告马某与其订婚时已约定,若一方违约解除婚约,彩礼不予返还。

据查明,孟某所指的该约定,是被告孟某与“媒人”在微信聊天记录中自己意思表示,即便该意见“媒人”认可,二人的“约定”也不能排除原告的法定权利。依照传统习惯,男方给付女方彩礼作为婚约确立的条件,因此彩礼是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前提下,男方附条件的赠与,在条件不成立、婚约解除时女方应当返还彩礼,而返还数额应当结合双方彩礼支付的形式、实际用途等予以认定。

法院认为,双方虽举行仪式,但并未进行婚姻登记,不存在法定夫妻关系,综合考量全案情节,判定孟某应当返还马某彩礼。关于孟某应当返还原告的彩礼范围及金额,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证据显示,最终,依法判决孟某返还马某彩礼7万余元。至此,两个家庭在该起婚约财产纠纷中体面退场,该起案件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婚姻不是买卖,彩礼不是标价。我们应该更加理性地看待婚姻与彩礼的关系,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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