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森律所 2024-04-24 14:39 发表于河南 “薅羊毛”本是物美价廉的象征 但近期却有人 故意将手伸到了电商身上 甚至洋洋自得 表示找到了“薅羊毛”的新方式 近日 巩义市法院审理了一起 有关恶意“薅羊毛”的典型案例 在此也提醒 有歪念头的赶紧打住 不要助长这股歪风邪气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30日,翟某某在某多多店铺以15.82元下单购买了一个电蚊拍。商家按时发货,7月3日翟某某收到快递,并在签收后申请仅退款。某多多平台通过了翟某某的申请,并将钱款退回买家账户。2023年11月,某多多商家海口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翟某某退还货款并赔偿快递费、材料整理及打印费、律师咨询费。 调解过程
人民法院作为基层司法机关,不仅肩负着公正判决的司法责任,同时也承担着释法说理、解开双方矛盾的社会责任。巩义市法院涉村法庭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遂即对该案进行线上远程调解,原告代理人诉说了这段时间以来,他们店铺经常遇到“仅退款”的顾客,虽然每笔交易金额不大,但是积少成多,已经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生产经营。在社交媒体上,有人教授如何利用平台“仅退款”的规则“薅商家羊毛”,这不仅违反合同约定,也破坏了诚实守信的交易原则。 就本案而言,于法,翟某与商家之间签订了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卖方也如约交付了货物,翟某应当支付货款,否则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于理,不以恶小而为之,不能因为网上有人这么做,就跟着占小便宜,只顾着自己得利,而不管对他人、对社会的不良影响。经过这堂“法律教育课”,翟某立刻认识到了错误,当场退回货款,并向商家道歉,取得了对方的谅解,最终原告撤诉。通过这次调解,既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实质化解了矛盾纠纷,也实现了很好的普法效果。 法官提醒 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买卖双方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消费者申请退款而不退货,这可能构成不当得利,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是每一个民事主体都应遵守的契约精神,消费者不能将购物平台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给予其“仅退款”的便利当作逃避合同义务的手段。 在此提醒广大网友,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合理规则下的“薅羊毛”本是双赢,但如果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薅羊毛”则需担责,切莫因小失大。大家在网购时也需遵守法律法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退货退款方式,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只有商家与消费者共同遵守规则,才能形成和谐、公平的网络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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