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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据“蒙”法院,后果严重! 2022-09-06 14:30:40

格森律师 2022-9-6 14:32发表于河南

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韩某为方便“打官司”

竟伪造租赁合同提交法院

企图蒙混过关



管城区法院经核查

“赁方”根本不认识原告“租方”

原告“经常居住地”陈述子虚乌有

虚假诉讼铁证如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

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管城区法院依法对韩某罚款30000元 


弄虚作假害人害己

诚信诉讼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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