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证据“蒙”法院,后果严重!
2022-09-06 14:30:40
格森律师 2022-9-6 14:32发表于河南
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韩某为方便“打官司” 竟伪造租赁合同提交法院 企图蒙混过关
管城区法院经核查 “赁方”根本不认识原告“租方” 原告“经常居住地”陈述子虚乌有 虚假诉讼铁证如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 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管城区法院依法对韩某罚款30000元 弄虚作假害人害己 诚信诉讼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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