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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魏”的3笔糊涂账 2024-03-22 16:23:15

格森律所 2024-03-22 16:23 发表于河南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1日,原告使用招商银行APP通过网上转账方式向自己其他银行卡进行转账,在准备转账时系统自动出现“魏某,工商银行卡号****”,原告以为是自己的银行卡,便转账了10000元,因当时并不用钱,就未注意到账信息。


后又分别在2023年8月14日、2023年8月16日分两次分别向“自己”转账7000元、5000元,当需要用钱时发现转账钱款并未到账。经查询才发现是转到同名同姓的其他人银行卡内。为此,魏某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归还不当得利款。


法院调解


在了解案件大致情况后,承办法官与被告魏某沟通,但是被告魏某表示与原告魏某并不相识,对其转账行为的发生也不知情,被告魏某自身也从事生意往来,银行经常有转账流水,对该3笔款项被告魏某始终予以否认,并对法院无端将其列为被告产生抗拒情绪。


承办法官随后在耐心劝导、讲明利害关系下,被告魏某才逐渐接受并虚心向法官寻求法律帮助、咨询相关法律条文。在庭审阶段,经过原告魏某与被告魏某双方答辩质证,法官通过双方提供的证据,对原被告各自的转出账目、转入账目进行了核算,经核查,原告魏某确实向被告魏某转账3笔钱款,但是其中第一笔1万元是在当时原告所在公司转错账的情况下转给原告,后原告又转给被告的账目,此笔账目不计算在不当得利款项中。


经决算,被告魏某确认收到原告魏某不当得利款12000元。通过法庭耐心调解,最终被告魏某当庭将不当得利款转给原告魏某,该案得以调解结案,最终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这是一起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是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一方受利益同时使他方受损失的事实。在收案后,承办人要仔细斟酌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因为构成不当得利需要具备三个法定条件:1、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在该3个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才能构成不当得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为公民有权利和义务配合法院诉讼,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承办法官来说,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保持法官的中立性原则,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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