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森律所 2024-03-19 15:51发表于河南
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
企图通过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妨碍司法公正、扰乱诉讼秩序
以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请看长垣市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审原告王某超于2018年持原审被告胡某2016年1月1日出具的借条,到法院起诉,要求胡某偿还因做生意需要向其借的40万元款项,胡某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审判决胡某偿还借款,后依法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期间,胡某多次反映其并未向王某超借款,亦未收到王某超的40万元。为查明真相,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发现,原审认定事实的证据较为薄弱,为准确查明事实,决定进入再审,由院长都学敏承办。再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告知双方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并组织双方签署《如实陈述保证书》。
庭审前,承办法官通过认真阅卷,发现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完全不一致,便确定了通过打击虚假陈述来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的思路,之后制定了详细的庭审提纲。第一次庭审期间双方仍各执一词,王某超坚称40万元系胡某2016年因做生意需要向其借的款,款项全部是现金交付,但并未提交案涉借款实际交付的证据。胡某则坚称因赌博欠款1万多,在王某超等人的殴打逼迫下出具了40万元的借条,但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为准确查清事实,合议庭休庭后依职权围绕双方关系、资金来源、交付方式等情况展开调查,通过到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和王某超经营的宾馆调取证据、对王某超家属调查询问、走访群众等方式,证实了王某超经营的宾馆已于2015年停业转让,王某超称2016年1月份从宾馆拿取现金的陈述是虚假的。
面对证据,两人均认可案涉40万元系因赌博产生纠纷的事实。为了维护司法权威,长垣市法院根据各自情节,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决定对王某超拘留十二天,罚款八万元;对胡某罚款一万元;对两名证人予以训诫。四名诉讼参与人受到惩戒后,均承认了错误,主动具结悔过,交代了案件事实经过。
裁判结果
2023年2月21日,长垣市法院作出(2023)豫0783民再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决,驳回王某超的起诉,并于2023年2月23日将犯罪线索移送至长垣市公安局。长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至长垣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3年10月19日,长垣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超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应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超经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遂以犯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王某超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前期羁押折抵刑期,已缴纳的罚款折抵罚金)。宣判后,被告人王某超认罪服法,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虚构事实或者仿造证据,捏造民事法律关系,恶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以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申请执行,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意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调解或者执行法律文书,妨害司法秩序,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本案再审过程中,法院依职权开展调查取证,不仅使该案事实得以彻底查清,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还有效震慑了民事诉讼中的虚假陈述行为,有助于营造诚信的诉讼秩序。2022年9月,长垣市法院出台了《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和惩治虚假陈述的工作办法(试行)》,列举了虚假陈述的十六种主要情形,细化惩戒措施,为打击虚假陈述、推动查明事实增加“法”码。
虚假诉讼行为严重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仅扰乱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更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破坏社会诚信。在此提醒大家:查明真相、定分止争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能,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应当诚实守信、实事求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自觉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制造虚假陈述、虚假诉讼,假借诉讼之名行非法之实,扰乱诉讼秩序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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