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森律所 2024-03-04 15:06 发表于河南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年满73周岁的王某驾驶一辆小型面包车(载有同村杨某)行驶至淮阳区五谷大道时,与桑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桑某负次要责任。
经审查,王某不具有驾驶资格,桑某具有A2驾驶资格,其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平安财保周口支公司处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属于两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杨某无偿搭乘王某的车辆,属于“好意同乘”。王某不具有驾驶资格,且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应承担70%的事故责任。
但我国对年满70周岁以上驾驶人有着严格的身体条件要求,目的就是提高社会安全保障,乘车人杨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对驾驶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尽到审慎义务。由于杨某在无偿搭乘时并未确定王某是否具有驾驶资格,故法院酌定减轻王某10%的赔偿责任,该减轻部分的责任由杨某自行承担。
最终,判决王某对原告方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桑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2022年162号令)第七十四条: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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