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森律所 2024-02-20 15:16 发表于河南
一、“我不相信没有天理的国法,也不相信没有人情的天理”
近年来,很多网络上热门案例都是关于正当防卫问题。比如“于欢辱母杀人案”“昆山于海明反杀案”“福建赵永案”“涞源反杀案”等。在具体案件中,关于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故意伤害、互殴等问题的界分,一些专家表示“再过几十年也扯不清”!那为什么正当防卫容易成为普通大众关注争论的焦点?罗翔说“对公平正义的渴望是人类的出厂设置,无需被灌输,只需要激活”,这句话也许算是一种答案。
如果说法律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科,普罗大众对于法条、法理和专业知识是不掌握的。但是,人民群众朴素的是非观是与生俱来的,也正如导演张艺谋说“中国人本性就有讲求公平公正的朴素认知”。所以,当面对不法侵害甚至暴力犯罪时,我们天然地认为自己、他人、社会公共的权益应当受到保护,我们有权制止侵害,救济被侵害的权益。
有人说,正当防卫的本质是“正对不正”。社会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遇到“不正”侵害,虽然私力救济在任何法治环境中都不被允许,但刑法第二十条在特定情形下赋予我们对抗侵害的正当性、合法性。从这点看,它保护的是“正”对抗“不正”的权利,是人民群众内心对于公平正义最朴素的感受,这份感受恰是法治公信力和社会安全感的重要来源。
二、“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1997年刑法对第二十条作了重大调整,一是放宽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二是增设特殊防卫制度。为的正是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的正气,守护正义的底气。
作为一个理性的社会人,在做出某个行为的时候可能会去权衡,我们为什么要见义勇为?我们冒着法律风险甚至人身损害的风险去帮助别人会获得什么?
其实,真的当我们挺身而出的那一刻,根本没有多想,甚至像是一种本能反应。因为千百年来,见义勇为都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古道热肠早已被刻在中国人的精神基因里,我们生来就有侠肝义胆,我们始终相信邪不压正。
至于会获得什么,除了社会肯定和价值感,更重要的是社会安全感。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是相对关系中的弱者,当遭遇自己难以对抗的不法侵害时,尤其在情势紧迫的情境下,能先于社会法治力量在第一时间保护我们的,也许只有他人的“路见不平,拔刀相助”。只有当我们生活的环境正气充盈,社会正义才会在需要的时候为我们阻挡危险和伤害。
不能寒了助人者的心,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激活沉睡的第二十条,才会让每一个人敢于释放内心的正义。
三、“所有正确的事情都有代价,但不能因为有代价就不去做”
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曾经存在把握过严甚至严重失当的问题。“人死为大”“死了人就占理”的观念和舆论环境常常会对办案人员产生影响和压力,这一点在电影中也有体现。
作为司法审判机关的办案人员,我们完全可以共情电影里的检察官韩明,在当时有违在先判例、缺少法律适用依据、顶着对案件终身负责的压力、冒着被舆论裹挟的风险,去做出一份遵循内心公正的司法决定有多么艰难。我们可以切身体会到那种纠结和煎熬,更能感受到那份热血和骄傲。
如今,第二十条代表的不仅是刑法条文本身,还有《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其司法解释、指导案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关法律规则和适用指引的不断完善,让办案人员鼓起司法勇气,激活沉睡的第二十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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