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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提醒!饲养有风险,养宠必栓绳! 2024-02-01 14:08:40

格森律所 2024-02-01 14:08 发表于河南

“我养的狗咬了人,

我不在现场,

难道还需要我承担责任吗?”


近日,登封市人民法院卢店人民法庭

在处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中

被告提出了这样的疑问

那么,到底该不该担责?

一起来看法官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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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天,姜某途经被告工厂的大门口,被厂内饲养的狗咬伤腿部,姜某报警,因工厂拒绝赔偿,遂诉至法院,要求狗主人王某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万元。

审理过程中,卢店人民法庭民调员向工厂负责人王某询问情况,王某承认当时狗未拴绳,并称事发当时其不在现场,也未故意指使狗咬伤他人,不应对姜某承担赔偿责任。法庭及民调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并告知王某,只要饲养的动物造成了损害,就应该承担责任。王某表示愿意赔偿姜某的损失。同时,姜某表示愿意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在法庭的调解下,王某工厂负责人当即一次性赔偿姜某2000元,姜某遂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担责

日常生活中,时常出现饲养动物尤其是猫犬致人损伤的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法官提醒,有些宠物通常比较温顺,但对陌生人可能会呈现攻击性,文明饲养动物,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不随意带入公共场所,不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既是保护他人健康,也是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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