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森律所 2024-01-22 16:38 发表于河南
日前,新密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审理中发现原告张某提供伪造的维修发票并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依法对张某的伪造证据行为罚款1000元。
被告王某驾驶的车辆与原告张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因赔偿费用协商未果,张某向新密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赔偿维修费用,并提供某汽修公司开具的发票打印件为证。
审理过程中,经承办法官核查,发现张某所提供的电子发票打印件的金额与税务系统核查结果不一致,该电子发票打印件系伪造。
法院认为,原告张某在该民事案件中提交伪造的证据、虚假陈述,其行为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张某的上述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的处罚。
诚信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要求诉讼参与人如实陈述客观事实,提供真实的证据材料。提供伪造的证据、虚假陈述妨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损害了他人的诉讼权利,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秩序,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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