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森律所 2024-01-18 14:55发表于河南
众多开店的老板可能有这样一个疑问
为顾客提供服务后
种种原因顾客不付款
或者只付一部分款
可以扣留顾客不让他走吗?
可以扣押顾客的东西吗?
鹿邑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
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份
张某驾驶车辆在鹿邑县观堂乡
与另一辆车发生交通事故
经协商
张某自愿承担两辆车的全部修车费用
张某将事故车辆送至王某处进行维修
维修结束后
张某认为12790元费用过高
仅向王某支付了2000元
王某未收到全部修车款
便将车辆扣押
并将张某诉至鹿邑法院观堂法庭
请求支付剩余修车款10790元
法院调解
承办法官接案后
详细了解案情
对原、被告释法明理
“王某完成修车义务
张某应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款支付
若认为价款过高
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王某未收到全部修车款
按照《民法典》规定有权留置车辆”
后经双方协商一致
张某再向王某支付修车款5000元
王某归还车辆
案件妥善化解
法官说法
大众所说的“扣押”,一定程度上等于法律意义上的“留置”。《民法典》设置“留置权”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平原则,保护债权人利益,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关于留置权的行使,在我国有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1995年《担保法》中仅限于保管合同、货运合同以及承揽合同中适用留置权,也即仅可留置保管、运输和承揽制作的货物。1999年《合同法》中又增加了仓储合同和行纪合同。直至2007年《物权法》的问世,留置权才不再限制于几类合同中,只要符合留置权的法定构成要件,除法律明确规定不得留置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外,均可留置。
留置权的法定构成要件有哪些呢?
1.需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占有动产,比如抢夺、骗取;2.占有的动产需与债权具有牵连关系,如因保管、运输、加工承揽货物等发生的债权,条件满足时,可以留置货物;3.债权已届清偿期,如果债权未到清偿期,则债务人能否清偿债务处于不确定状态,债权人不能行使留置权。
另外,非经法定机关和法定程序,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否则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构成非法拘禁罪。所以,因种种情况顾客不付款时,可以在符合留置条件时留置相应动产,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追要钱款,切不可扣留人呦!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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