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森律所 2023-12-19 16:05 发表于河南
“窃书不能算偷…窃书!…读书人的事,能算偷么?”
这段出自《孔乙己》中的名场面,每每提起都让人忍俊不禁,而现实生活中,确实也存在一种“窃书大盗”,那便是窃取他人脑力劳动成果、侵犯著作权,贩卖各类非法盗版书籍。
近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著作权罪案,依法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许昌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基本案情 被告人丁某可谓“惯偷”,在2010年就因盗窃罪入狱三年多。在2018年,丁某“重操旧业”,只不过这次他不再去偷盗实体财物,而是把目光瞄上了无形的“知识财富”——出版书籍。于是,丁某化身“窃书大盗”,注册成立了图书有限公司,以盈利为目的,在许昌等地以流动书摊和直营店、加盟店的形式销售盗版图书。 截至案发,丁某销售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非法出版物3000余册,同时,经河南省新闻出版局鉴定,在丁某多地仓库及店铺中查获的图书中有12000余册为非法出版物。而丁某认为自己只是销售盗版书籍,也没有去刊印发行他人书籍,怎么能算侵犯他人著作权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销售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非法出版物,属于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行为,且涉案图书高达上万册,情节特别严重,遂依法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的认定及相关问题。 “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及豫法阳光公众号,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