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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车辆被质押,车主还能要回吗? 2023-09-14 09:52:23

格森律所 2023-09-14 09:52 发表于河南

1

2020年2月

李某的儿媳张某

急着回娘家处理家事

李某遂让其开着家里的轿车回去

张某在娘家期间

其父又以出门办事方便为由

多次借开该车辆

谁料后来张父因生意急需资金

竟将李某的轿车质押给周某

向周某借款3万元

并签订了书面借款协议


2020年2月25日

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

分三次向张父转款2.7万元

并称扣下的3000元为利息

当日张父向周某出具了

收到条、委托书和车辆质押协议

协议上有手写内容

“此车辆原车主为李某”


后张某向张父多次催要车辆

2020年4月2日

张父向周某偿还借款3000元

并要求其返还质押的车辆

周某以借款尚未还清为由予以拒绝

经多次协商无果

李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将张父、周某一并诉至法院

要求二被告共同返还车辆

2

法院审理认为

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

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本案中案涉车辆

系李某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

李某对案涉车辆享有所有权

张父借用案涉车辆后

虽然在借用期间系合法占有

但其无权将该车辆出质给周某用于借款

张父对案涉车辆进行质押

属于无权处分


同时张父将车辆质押给周某时

周某明显知道张父对案涉车辆

不享有所有权

应当知道张父无质押的权利

其未向车辆所有人李某询问

是否同意质押

事发后李某也没有

对张父的质押行为予以追认

故张父与周某签订的

案涉车辆质押协议无效

周某占有该车辆

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所有权

属于无权占有

另张父作为间接占有人

亦不能免除其返还义务


综上,李某作为权利人

要求二被告返还车辆

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张父、周某返还李某车辆

双方服判息诉

判决后法官告知周某

其与张父之间的经济纠纷

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可依法另行维权

3

质权是指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

为担保债务履行而移交的财产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就该财产的变卖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的设立必须合法

出质人对质押物有无合法的处分权

决定着双方质押协议的效力

亦决定着设定的质权是否成立

债权人在接受质押物时

应当审查出质人对质押物有无所有权

如出质人对质押物有所有权

则设定的质权成立

如出质人对质押物无所有权

则出质人出质行为的效力待定

此时债权人应及时向质押物所有权人

询问是否同意质押

取得质押物所有权人对质押行为的追认

质权方可成立

此时债权才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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