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森律所 2023-09-13 16:18 发表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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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年初
冯某在当地一厂院内开办驾校
招收学员进行驾驶员培训
2022年8月21日9时许
冯某在未取得教练证的情况下
作为随车教练
使用私家车在道路上
指导学员周某练习驾驶技能
行至一路口时撞上
前方同向行驶正在左转弯的
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
致两车损坏、王某受伤
后王某被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
交警部门认定
冯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王某承担次要责任
周某无责任
后冯某与王某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
赔偿损失20.5万元
并取得王某近亲属谅解
公诉机关以冯某犯交通肇事罪
向河南省唐河县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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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规定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
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应当使用教练车
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
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
学员在学习驾驶中
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经审查本案中冯某
一是在未取得教练证的情况下
担任随车教练
二是未使用教练车
三是未按公安机关交管部门
指定的路线、时间
在道路上指导他人驾驶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
冯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鉴于冯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自愿认罪认罚
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
并取得其谅解
可对其从轻处罚
结合本案案情、冯某所犯罪行的性质
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判处冯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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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虽已了结
警钟仍需长鸣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升
报考驾校学习驾驶的人越来越多
开办驾校的人也越来越多
本案警示我们
参加驾驶技能培训的学员
由于缺乏驾驶经验和应急处置能力
对驾驶学习过程中的危险
无法充分预见和避免
教练员对驾驶培训中的危险和损害结果
具有注意义务
因此驾校应当严格依法办学
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教练员
严格按照交管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
规范指导学员练习驾驶技术
培养驾驶员遵法守规素质
以免发生意外引起纠纷
甚至触犯刑法锒铛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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