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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婿把岳父车卖了后...... 2023-08-29 14:11:41

格森律所 2023-08-29 14:11 发表于河南


1

基本案情

2018 年 12 月 24 日

岳父郭某购买一辆货车

价值154500元

登记在其本人名下

后为补贴女儿家用

遂将车辆提供给女婿刘某使用

2021 年 5 月19 日

刘某私自与柳某签订

《二手车车辆买卖协议》

以33000元价格将该车低价变卖

柳某亦明知车辆所有权人并非刘某

故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后郭某得知此事

并于2022 年 8 月 25 日

在某地发现该车辆

遂通知刘某和柳某

得知柳某已把车辆卖给下家

郭某随即给下一买家打电话

告知其具体情况后

将案涉车辆开走

柳某遂诉至河南省新安县法院

要求确认与刘某签订的

《二手车车辆买卖协议》无效

同时要求郭某、刘某

共同偿还购车款33000元及利息

2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

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

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

女婿刘某对案涉车辆的出卖行为

虽系无权处分

但其与柳某签订的买卖合同

并不因此无效

岳父郭某作为案涉车辆所有权人

未与柳某签订车辆买卖协议

也未对刘某私自变卖

车辆的行为事后追认

其将自己车辆开走的行为

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依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

判决刘某返还购车款 33000 元及利息

郭某无需承担责任

3

法官提醒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

转让给受让人的

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符合下列情形的

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

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

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

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

柳某明知刘某无权处置案涉车辆

仍旧低价收购

最终钱物两失引来官司

需通过法律途径拿回钱款

同时小编也提醒大家

交易须规范

便宜莫要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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