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森律所 2023-08-29 14:11 发表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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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 年 12 月 24 日
岳父郭某购买一辆货车
价值154500元
登记在其本人名下
后为补贴女儿家用
遂将车辆提供给女婿刘某使用
2021 年 5 月19 日
刘某私自与柳某签订
《二手车车辆买卖协议》
以33000元价格将该车低价变卖
柳某亦明知车辆所有权人并非刘某
故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后郭某得知此事
并于2022 年 8 月 25 日
在某地发现该车辆
遂通知刘某和柳某
得知柳某已把车辆卖给下家
郭某随即给下一买家打电话
告知其具体情况后
将案涉车辆开走
柳某遂诉至河南省新安县法院
要求确认与刘某签订的
《二手车车辆买卖协议》无效
同时要求郭某、刘某
共同偿还购车款3300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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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
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
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
女婿刘某对案涉车辆的出卖行为
虽系无权处分
但其与柳某签订的买卖合同
并不因此无效
岳父郭某作为案涉车辆所有权人
未与柳某签订车辆买卖协议
也未对刘某私自变卖
车辆的行为事后追认
其将自己车辆开走的行为
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依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
判决刘某返还购车款 33000 元及利息
郭某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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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
转让给受让人的
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符合下列情形的
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
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
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
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
柳某明知刘某无权处置案涉车辆
仍旧低价收购
最终钱物两失引来官司
需通过法律途径拿回钱款
同时小编也提醒大家
交易须规范
便宜莫要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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